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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6 13:40:10 来源:

                                         (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日)

                                             树立标志说明牌
 
1、 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隶属、楷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3、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端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定。
5、 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标志。
7、 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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